市政工程管理實施規定
1.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變動時,施工企業要有正式報告,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調整總工期。如有爭議,由主管部門裁定。
2.對于需要壓縮工期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審定,在確認有保證質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費用后,方可簽訂合同工期,由于不適當地壓縮工期,造成質量下降或出現質量與安全事故時,必須追究簽約人的責任。
3.對于兩項或兩項以上市政公用工程同時交叉施工的工期應以定額為基礎,編制綜合項目、合理交叉施工進度計劃或綜合施工網絡圖,取關鍵線路工期或工期.長的單項工程工期乘以1.1~1.3的系數。
4.凡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執行經過審定的工期者,可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實行工期獎懲辦法,獎懲標準以合同工期為準,每提前一天或拖后一天,獎或懲金額均為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一至二,但獎懲金額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